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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扼杀食品谣言的“终结者”

近日,一段以“用塑料制作假大米”为题的视频再次在社交媒体中疯传。这是继“塑料紫菜”、“塑料粉丝”谣言之后,塑料又一次背起的“黑锅”。

  虽然是老谣言,但总有新包装,每一次类似的谣言传出后,不仅引起消费者恐慌,也都给相关产业造成巨大损害。其实,这次的“塑料大米”是一个传了很久的谣言,甚至可以说和以前一样毫无技术含量可言。但是,为什么这种稍加分析就能被识破的谣言总有人相信并为之散布?

  著名传播学者克罗斯曾提出谣言公式,即“谣言流通量=问题的重要性×证据的模糊性÷公众批判能力”。也就是说,谣言的传播效果如何,既同事件与人们的关联性和重视程度有关,也取决于真实信息的透明度,同时也受到公众鉴别能力的制约。

  食品谣言为何层出不穷?“问题的重要性”这一因素显而易见。随着生活质量和健康意识的提高,“舌尖上安全”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头等大事。然而,越紧张就越容易被误导和迷惑,各种层出不穷的食品谣言无一不钻了这个空子。尤其是老年人群,更是食品谣言的“重灾区”。注重健康固然重要,但过度紧张、盲目相信甚至传播谣言,不仅会增加社会恐慌,更会助长谣言制造者的气焰。所以,公众首先要放平心态,理性对待,科学分析。

  作为食品谣言检测的把关者和澄清事实真相的权威者,及时辟谣、多做食品安全知识科普、提升公众对谣言的辨别能力,相关职能部门责无旁贷。当然,从文字转发到视频传播,新型的传播方式诱导效果更强,在审核和辨别上都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辨别力,这无疑给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更需要与时俱进来创新。

  公式固然为控制谣言的传播提供了科学指导,但是,强有力的法律才是扼杀一切谣言的根本手段。一方面,我们要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辟谣成本,既要加大对造谣者的处罚力度,也要依法追究传谣者的责任。目前在打击食品谣言方面,我国不乏法律依据。例如,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我国刑法也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很多谣言不仅会给众多小生产者利益造成损害,更会伤及一个产业。因此,有必要在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及有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惩处办法,将散布谣言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分类,用重拳治乱。

  另一方面,加强对网络传播平台的监管,严厉打击自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唯流量论”、“蹭热点”等标题党行为。日前,国家网信办发布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尤其针对目前自媒体平台蓬勃发展的现状和问题,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行为提出了资质审查和信息备案规定。这一规定将有助于让谣言失去生存的土壤。

  当然,类似“塑料大米”这类食品安全谣言的存在并非一朝一夕,甚至总在“推陈出新”,因为这些谣言恰好迎合了人们对当前食品安全现状的某种疑虑和心理。因此,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在运用科学缜密的监测手段,及时发布预警、正确处理和反馈信息的基础上,还需要与专业机构人士、相关企业、新闻媒体和公众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建立社会多元主体共治谣言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