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记者从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新修订《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悉,贵州省现行的《条例》(2012年版)是2013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机构改革及《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现行《条例》已不再适应当前贵州省食品安全监管需要。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着力解决省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突出问题,贵州省将《条例》(2012年版)修订列为2015年人大立法工作计划,并为此做了大量修订起草工作。
新修订的《条例》共10章91条,其亮点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
亮点一:明确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以及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亮点二:明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等方面的专家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代表组成。
亮点三:补充完善全过程监管制度。对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食用农产品销售、散装食品等食品生产经营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补充完善相关制度,突出对各个环节和难点的监管不留死角。
亮点四: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管理。禁止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生食畜禽血及生食畜禽肉,小餐饮不得进行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制售,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亮点五: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管理。明确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规定了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活动应当符合的条件。
亮点六: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明确对餐厨废弃物收集与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特许经营单位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亮点七:加强对旅游景区的食品安全管理。明确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景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管理,定期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景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亮点八: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明确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农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及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等制度。
亮点九:强化教育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
亮点十:加强监管方式创新。明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